關于進一步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和單體預制率、裝配率計算細則的通知
滬建建材〔2025〕250號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和單體預制率、裝配率計算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本市裝配式建筑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實施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建筑應當按裝配式建筑指標要求實施,具體包含:
(一)居住建筑類項目
1.新建居住建筑類項目應落實裝配式建筑;
2.當居住建筑類項目中非居住功能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積總和與本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之比不超過10%時,項目中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售樓處、商鋪等非居住功能的獨立建筑單體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3.建筑總層數在3層以下(含3層)的住宅,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二)公共建筑類項目
地上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類項目應落實裝配式建筑。
(三)工業建筑類項目
1.地上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平方米的新建工業建筑類項目應落實裝配式建筑;
2.當工業建筑類項目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地上建筑面積總和與本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之比不超過15%時,項目中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辦公生活用房、獨立非生產用房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3.根據《新時期促進上海市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滬府規〔2021〕18號)文件精神,經認定的集成電路重大制造項目,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4.新建儲糧設施中的淺圓倉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四)其他建筑類項目
地上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平方米的新建其他建筑類項目應落實裝配式建筑。
本市新建項目中獨立設置的構筑物、垃圾房、配套設備用房、門衛房等小型配套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本文中的新建建筑包括新建項目中的所有建筑單體、改擴建項目中的“新建獨立建筑單體”和“拆除重建建筑單體”;項目包含進入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的所有項目;新建公共建筑類、工業建筑類、其他建筑類項目需落實裝配式建筑的面積區分指標“8000平方米”,對應的是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批復中所有新建建筑的地上總建筑面積;獨立建筑指建筑專業意義上的建筑單體,不包含因“結構縫”分隔出的結構單元。
二、指標要求
除下述范圍外、在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內的所有新建建筑單體,單體預制率不低于40%或單體裝配率不低于60%。
1.高度在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單體預制率不低于15%或單體裝配率不低于35%;
2.高度在18米以下(含18米),且建筑層數在6層以下(含6層)的居住建筑,建筑單體預制率不低于30%或單體裝配率不低于50%;
3.列入市重大工程的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產業項目的主體生產廠房,經市重大辦確認后,可申請將主體生產廠房單體預制率調整至不低于20%或將單體裝配率調整至不低于40%(結構縫分隔的結構單元可統籌計算);
4.技術條件特殊的項目,可申請調整預制率或裝配率指標。
本文中的建筑高度依據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抗震設計標準》(DG/TJ08-9)相關規定進行確定。
三、工作要求
1.裝配式建筑項目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的相關規定,其單體預制率和裝配率指標依據本文附件1《上海市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和裝配率計算細則》(以下簡稱《計算細則》)計算。
2.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實施裝配式建筑建設全過程管理。鼓勵裝配式建筑項目探索、應用、推廣標準化設計理念、建筑師負責制和工程總承包模式。
3.設計單位應結合裝配式建筑特點,在前期做好技術策劃和工藝設計,注重模數化、標準化設計及結構體系的合理選擇,保證預制構件制作、運輸、安裝的可實施性,并為后續裝配式裝修預留條件。設計文件深度需滿足本市裝配式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標準,對涉及標準化評分及單體裝配率的項目,還應提供相應指標計算書、技術工藝布置圖及對應證明材料。
4.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照《計算細則》核對項目裝配式建筑指標,并將核對后的指標填寫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上。對于不符合裝配式建筑指標要求的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5.經審查通過的裝配式相關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涉及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送審查。
6.建設管理部門及特定地區管委會在項目建設管理各環節應加強對項目裝配式建筑指標落實情況的日常監管。設計文件審查管理部門應督促裝配式建筑項目加強系統化集成設計,督促施工圖審查機構加強裝配式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質監部門應加強對裝配式建筑項目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檢查。
四、執行日期
2025年9月1日(含)之后報送施工圖審查的項目,應依據本通知及附件《計算細則》相關要求實施;2025年9月1日前已報送施工圖審查,在2025年12月1日前因設計變更等原因重新報送施工圖審查的項目,仍可依據《關于進一步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和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滬建建材〔2019〕97號)及《上海市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和裝配率計算細則》(滬建建材〔2019〕765號)相關要求實施,鼓勵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計算細則》相關要求實施;2025年12月1日(含)之后因設計變更重新報送施工圖審查的項目應嚴格依據本通知及附件《計算細則》相關要求實施。
以往文件中涉及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及單體預制率、裝配率計算的相關內容,若與本通知有沖突,以本通知為準。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