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3部門 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晉建城字〔2024〕226號
各設區市城管局、住建局、財政局、發改委:
為規范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建城〔1993〕410號)規定,對我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用費仍執行現行有關規定。按照省財政廳、省發改委《關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費的通知》(晉財綜〔2020〕36號)要求,對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費。
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均規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由省級建設(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備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正在制定全省統一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目前已基本完成,擬于2025年3月1日起執行。為了做好收費工作的銜接,各市要抓緊清理自行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亦于2025年3月1日起廢止。
三、原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于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于印發《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晉建城字〔1993〕307號 晉價涉字〔1993〕177號)中與本通知不符的內容,于2025年3月1日起以本通知為準。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2月25日
(主動公開)
抄送: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各設區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