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造價管理協會調解委員會調解費收費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造價管理協會調解委員會(簡稱調解委員會)調解費收取標準,使調解委員會收取案件調解費有據可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81 號《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北京多元調解發展促進會及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造價管理協會調解委員會的相關規定,修訂《調解委員會案件調解費收費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調解費包括案件受理費、案件處理費。
第三條 案件受理費用用于給付調解員報酬、維持調解委員會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和國家規定的各種稅費。
(一)受理案件包括
1.人民法院移送的調解案件。指人民法院移送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案件。
2.商事調解案件。指國內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并向調解委員會申請的民商事爭議調解案件。
3.公益性調解案件。指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或當事人申請就涉及扶貧、救災、慈善及維穩等糾紛開展調解的相關案件。
(二)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
1.人民法院委派和調解委員會自收商事調解案件受理費標準

例:爭議金額2800萬元的商事調解案件受理費計算如下:
0.6+100*4.5‰+300*4.0‰+500*3.5‰+1000*3.0‰+800*2.5‰=9.0萬元。
其中,調解委員會會議室收費標準為1600元/半天、3000元/天,包含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免費寬帶上網、投影。
人民法院委派案件訴訟費不足6000元時,基本費按照3000元收取,小微案件另行確定。
申請一方或雙方為協會會員單位的,根據一方或雙方申請由調解委員會根據案情酌情減少案件受理費。
2.公益性調解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
公益性調解案件由雙方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造價管理協會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報酬和專家費管理辦法》支付調解員報酬,調解委員會不再收取調解案件受理費。
第四條 案件處理費
(一)案件處理費包括
1.調解員因辦理調解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
3.專家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
4.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
5.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
(二)案件處理費標準
1.商事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暫按案件受理費的20%由當事人預交。處理費使用應滿足客觀合理原則,與直接處理本案件無關或超出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如差旅費標準)的開支不得列入處理費支出。
調解過程中案件處理費發生額超過預收額時,當事人應按照調解委員會要求及時補足。結案后,案件處理費未發生或未超過預交額時,調解委員會將剩余款項予以退回。
2.人民法院委派案件不預收案件處理費,實際發生時由當事人另行支付。
第五條 案件調解費交納與退回
(一)案件調解費交納
1.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調解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預交案件調解費。
2.當事人預交案件調解費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調解委員會批準,可以緩交。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預交案件調解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調解申請。
(二)案件調解費退回情形
1.經調解委員會書面通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調解庭許可中途退庭,視為撤回調解申請,案件受理費由調解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退回且不超過案件受理費的80%,案件處理費退回未發生部分。
2.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案件后,調解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調解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調解申請的,案件處理費扣除已發生的專家咨詢費用后退回。
3.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案件后,調解庭組成后,調解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委員會出具調解未果結案報告;或調解工作已開始,申請人撤回調解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調解申請的,調解委員會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造價管理協會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報酬和專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扣除應支付的調解員報酬和專家費用及調解委員會會議室使用費后退回剩余案件調解費。
第六條 調解費用原則上由當事人各方承擔。當事人各方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調解費用的比例,或各方當事人均攤。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收費辦法同時廢止。
第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造價管理協會調解委員會負責解釋。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