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州、深圳、珠海、佛山 工程監理費計費規則》的通知
廣 東 省 建 設 監 理 協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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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建設監理行業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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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監 理 工 程 師 協 會 | 文 件 |
珠 海 市 建 設 監 理 協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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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 市 建 筑 業 協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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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建監協〔2015〕21 號
關于印發《廣州、深圳、珠海、佛山 工程監理費計費規則》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 號)關于“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 法規規定,告知委托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以 及服務價格等,并在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 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范,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 質量等要求。不得違反標準規范規定或合同約定,通過降低服務 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服務企業和行業自律作用,加強對本行業經 營者的培訓和指導”等要求。為真實反映當前工程監理市場良好 監理服務的價格水平,遏制哄抬監理收費價格和惡意壓價競爭行 為,維護工程監理市場秩序,保證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控制和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各方面的監理服務品質,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工程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們在 大量市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統計、分析、測算和論證,制定 了《廣州、深圳、珠海、佛山工程監理費計費規則》,作為監理 單位遵循行業自律原則進行工程監理費報價與監理合同簽訂的 參考依據,以及相關單位編制工程概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 的參照依據?,F予以印發。
附件:廣州、深圳、珠海、佛山工程監理費計費規則
抄報: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 廳;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住房和城鄉 建設委員會;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深圳市發展和改革 委員會、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深圳市住房 和建設局、深圳市政府投資審計專業局;珠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珠海市財政局、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珠海市建設工程招 標管理辦公室;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佛山市財政局、佛山市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順德區發展 規劃和統計局、順德區財稅局、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順德區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
廣東省建設監理協會秘書處 2015 年 7 月 8 日印發
附件:
廣州、深圳、珠海、佛山
工程監理費計費規則
1 總 則
1.1 為規范工程監理服務市場行為和秩序,敦促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相 關法律、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的要求,全面履行工程項 目施工階段的監理服務職責,提升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控制和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等方面監理服務的品質,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促進工程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結合廣州、深圳、珠海、佛山四市的工程 監理實際,特制定本計費規則。
1.2 本計費規則作為現階段廣州、深圳、珠海、佛山四市行政區域內從事 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遵循市場規律和行業自律原則參與市場競爭的工程 監理費報價與工程監理合同簽訂的參考依據,以及相關單位編制工程概算和工程監理招標限價的參照依據。
1.3 工程監理費是指:工程監理機構接受委托,提供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 質量、進度、費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協調 管理等服務收取的費用。工程項目工程監理費的構成內容詳見附錄 A《工 程監理費構成表》。
1.4 本計費規則包括綜合費率法和人員綜合費用法兩種計費方法。兩種計 費方法真實地反映了廣州、深圳、珠海、佛山四市當前工程監理市場良好 監理服務的價格水平,以及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合理監理服務期限內,完成正常工程監理工作內容的費用,但不包含附加工作和額外工 作的監理服務費用,以及以下各項費用。
1 非監理單位原因(如征地拆遷、重大工程變更等)造成工期拖延, 而要求監理單位繼續從事工程監理服務工作的費用;
2 建設單位要求監理單位從事需要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工程招標 代理資質、或施工圖審查資質才能執業的各項工作內容的費用,或建設單 位要求監理單位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或施工圖審查 機構開展各項服務工作內容的費用;
3 建設單位要求監理單位從事需要具有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才能執業 的各項工作內容的費用,或建設單位要求監理單位對外委托工程質量檢測 機構開展工程設備、材料質量抽檢和工程實體質量抽檢的費用;
4 建設單位要求監理單位向其提供任何專用人員、車輛以及其它任何 設施的費用;
5 監理單位派駐工程現場的項目監理機構所需要的辦公和生活用房 及相應設施的建設、拆除或租賃費用;
6 工程所需的而非監理單位監理工作范圍內必須提供的專業顧問服 務,導致監理單位聘用各類專家顧問的各項費用。
7 建設單位要求監理單位組團外出考察相關工程技術、項目管理等內 容的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
1.5 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實施監理工作,并根 據監理合同的約定,以高品質的工程技術咨詢服務,滿足建設單位合理、 合法的監理服務需求。工程監理服務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以及建設單位
和監理單位各自的義務、責任應嚴格遵循監理有關法律法規、《建設工程 監理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布的《建 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的規定要求,并在監 理合同中明確約定。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階段提供的監理服務工 作內容見附錄 B《工程監理工作內容一覽表》。
1.6 監理單位應根據所監理工程項目的類型、規模,配備與工程監理工作 內容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工程監理人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礎設施工程的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配備要求見附錄 C《項目監理機構 人員配備表》。
1.7 對于采用公開招標的工程監理,一般應采用綜合費率法計費;對于邀 請招標和直接發包的工程監理,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可按人 員綜合費用法計費。具體由建設單位根據工程項目實際自主選定其中一種 形式。
2 綜合費率法
2.1 按綜合費率法計算的工程監理費=計費額×綜合費率×工程復雜程 度調整系數。
2.2 計費額是指工程概算投資額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與工器具購置 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
2.3 綜合費率見表 1《工程監理綜合費率表》。
2.4 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見附錄 D《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表》。
2.5 建設單位如有必要將施工階段某一分部工程(如基礎工程、人防工程、 精裝飾工程、燃氣工程、消防工程等)的工程監理單獨委托給監理單位,
則應以該分部工程的概算造價作為計費額計算相應工程監理費。
工程監理綜合費率表 (表 1)
序 號 |
工程規模區間計費額 (萬元) |
綜合費率 (%) |
序 號 |
工程規模區間計費額 (萬元) |
綜合費率 (%) |
1 |
≤500 |
4.50 |
9 |
60000 |
2.25 |
2 |
1000 |
4.00 |
1O |
80000 |
2.00 |
3 |
3000 |
3.75 |
11 |
100000 |
1.80 |
4 |
5000 |
3.50 |
12 |
200000 |
1.60 |
5 |
8000 |
3.25 |
13 |
400000 |
1.50 |
6 |
10000 |
3.00 |
14 |
600000 |
1.30 |
7 |
20000 |
2.75 |
15 |
800000 |
1.20 |
8 |
40000 |
2.50 |
16 |
≥1000000 |
1.00 |
注:計費額處于兩個數值區間的,采用直線內插法計算。
2.6 建設單位確有必要只委托工程監理某一部分工作內容(質量、造價、 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給監理單位,可按照其委托部分所占全部 工程監理的工作量比例計算工程監理費(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的單項監理費分別按不低于項目工程監理費總額的 40%、 10%、10%、40%計?。?。其中施工階段工程質量控制和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服務是監理的法定職責,其相應工程監理費不低于總工程監理費的 80%。
2.7 建設單位如果將保修階段的監理相關服務連同工程監理一并委托給 監理單位的,則應增加工程監理費的 5%作為保修階段監理服務的工程監 理費用。
3 人員綜合費用法
3.1 按人員綜合費用法計算的工程監理費=(∑各類監理人員綜合費用×相應監理人員數量×相應監理人員服務時間)×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
3.2 各類監理人員綜合費用包括: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基本費用、企業綜合 管理費用、企業利潤和稅金。
各 類 監 理 人 員 綜 合 費 用 構 成 與 計 算 表 (表 2)
監理人員類別 |
項目監理機構 人員基本費用 (元/月人) |
企業綜合 管理費用 (元/月人) |
企業利潤 (元/月人) |
稅 金 (元/月人) |
各類監理人 員綜合費用 (元/月人) |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
總監理工程師 |
高級 職稱 |
30500 |
|
|
|
|
中級 職稱 |
25400 |
|
|
|
|
|
總監理工程師 代表 |
高級 職稱 |
229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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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 職稱 |
20300 |
|
|
|
|
|
專業監理工程 師 |
高級 職稱 |
18300 |
|
|
|
|
中級 職稱 |
16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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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理員 |
9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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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1.表中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基本費用為 2014 年廣州、深圳、珠海、佛山良好監理服務項目 的抽樣調查的統計數據。
2.各類監理人員綜合費用=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基本費用+企業綜合管理費用+企業利潤
+稅金,即Ⅴ=Ⅰ+Ⅱ+Ⅲ+Ⅳ。其中:Ⅰ=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基本費用(根據市場調查情況 適時公布);Ⅱ=Ⅰ×企業綜合管理費率;Ⅲ=(Ⅰ+Ⅱ)×企業利潤率;Ⅳ=(Ⅰ+Ⅱ+Ⅲ)
×稅率。
3.企業綜合管理費率由監理單位自行測定后報價。甲級及以上資質企業一般達到 40~
50%,其他資質企業一般在 35~45%范圍。
4.企業利潤率由監理單位自行確定??紤]監理企業和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一般按 10~15% 計算。
5.稅金應按國家實際規定計取。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加上城建稅、教育附加費,目前監理 企業的綜合稅率為 6.72%,國家如有修訂,按國家新修訂的綜合稅率計算。
3.3 相應監理人員服務時間是指項目監理機構中各類監理人員參加該項 目工程監理工作的時間,計算單位為“月”。
3.4 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與綜合費率法相同,見附錄 D《工程復雜程度 調整系數表》。
4 附 則
4.1 本計費規則僅限于工程監理費的計費。如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開展 工程項目決策階段、勘察設計階段、招標投標階段,設備監造、項目試運 行和項目運營階段的監理相關服務工作,其監理相關服務的計費可參照本 規則協商確定,今后有關方面另行制定規則的,從其規則。
4.2 本計費規則主要是根據廣州、深圳、珠海、佛山四市 2014 年度監理 企業的經營服務狀況、監理人員實際收入水平和良好監理服務工程監理項 目抽樣,通過調查、統計、分析、測算而制定的。今后我們將根據監理市 場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公布工程監理費計費規則中的綜合費率和人員綜 合費用的市場價格情況,以及時修正本計費規則。
4.3 本計費規則適用于廣州、深圳、珠海、佛山四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廣州、深圳、珠海、佛山四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水 利、電力、化工石油等專業工程可結合專業工程特點參照使用,廣東省行 政區域內其他地市的工程可根據本地市的實際情況參照使用。
附錄 A
工程監理費構成表
序 號 |
工程監理費構成 |
1 |
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基本費用 |
1.1 |
現場監理人員的勞動工資(含個人應繳納的五險一金和個人所得稅) |
1.2 |
現場監理人員工資性補貼(含交通、伙食、流動駐外工地等補貼) |
1.3 |
企業為現場監理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 |
1.4 |
現場監理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商業)或工傷支出 |
2 |
企業綜合管理費用 |
2.1 |
項目監理機構現場日常辦公費(含電腦、復印、文具、相機、通訊、水電氣、車輛折舊等) |
2.2 |
項目監理機構臨時設施設備的維修與維護費 |
2.3 |
工程檢測試驗工器具使用費(包括不屬于固定資產的生產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檢驗、試驗、測 繪、消防工器具等的購置費折舊、維修和攤銷費) |
2.4 |
經營管理后勤人員應付工資和工資性補貼(含個人應繳納的五險一金和個人所得稅,交通、伙食、流動駐 外工地等補貼) |
2.5 |
勞動保險費(包括企業應繳納的五險一金,應支付的離退休職工的補助費、6 個月以上的長病假人員工資、 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干部的各項費用等) |
2.6 |
特殊性工資(包括監理人員學習、培訓期間、休假及探親期間,停工期間工資,女性孕期及哺乳期,6 個月 內病假期間的工資等) |
2.7 |
勞動保護費(含工作鞋、安全帽和制服等) |
2.8 |
職工福利費(含防署降溫、過節慰問等) |
2.9 |
經營管理后勤人員辦公費(含會議、電腦、打印、復印、文具、賬表、通訊、印刷和通訊等) |
2.10 |
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包括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的費用,用于崗位培 訓、業務培訓和繼續再教育等) |
2.11 |
固定資產費(包括屬于固定資產的房屋、設備、儀器和車輛等的折舊、大修、維修或租賃費,房產稅、物 管費、年檢等) |
2.12 |
差旅交通費用(包括職工因公出差、調動工作的差旅費、住勤補助費,巿內交通費和誤餐補助費,職工探 親路費、職工退休、退職一次性路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以及單位管理部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 料、養路費、停車費及牌照費等) |
2.13 |
業務經營費(勞動力招募費,項目現場檢查、考核費用) |
2.14 |
財產保險費(含不動產和動產保險費) |
2.15 |
黨、團、工會、婦女等組織活動經費 |
2.16 |
企業研發費(含技術轉讓費和技術開發費) |
2.17 |
其它費用(含投標經費、質量認證審核費、廣告、財務費用、法律顧問咨詢費、和社會組織會費等) |
3 |
利潤 |
4 |
稅金 |
附錄 B
工程監理工作內容一覽表
序 號 |
工程監理工作內容 |
1 |
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 7 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 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
2 |
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
3 |
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 會議。 |
4 |
審查施工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 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
5 |
檢查施工承包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
6 |
檢查施工承包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
7 |
審查施工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
8 |
檢查施工承包單位的試驗室。 |
9 |
審核施工分包單位資質條件。 |
10 |
查驗施工承包單位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
11 |
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
12 |
審查施工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 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
13 |
審核施工承包單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 核、批準。 |
14 |
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 單位整改并報委托人。 |
15 |
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
16 |
審查施工承包單位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 標準。 |
17 |
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
18 |
審查施工承包單位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 等事項。 |
19 |
審查施工承包單位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
20 |
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
21 |
審查施工承包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
22 |
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
附錄 C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表
計費額 N (萬元) |
總監理工程師 |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
專業監理工程師 |
監理員 |
合計 |
|||
高級 職稱 |
中級 職稱 |
高級 職稱 |
中級 職稱 |
高級 職稱 |
中級 職稱 |
|||
N≤1000 |
—— |
1 |
—— |
—— |
—— |
1 |
2 |
4 |
1000<N≤5000 |
—— |
1 |
—— |
—— |
—— |
2 |
2 |
5 |
5000<N≤10000 |
—— |
1 |
—— |
—— |
—— |
2 |
3 |
6 |
10000<N≤20000 |
1 |
—— |
—— |
1 |
—— |
3 |
3 |
8 |
20000<N≤40000 |
1 |
—— |
—— |
1 |
1 |
2 |
5 |
10 |
40000<N≤60000 |
1 |
—— |
1 |
—— |
1 |
3 |
7 |
13 |
60000<N≤80000 |
1 |
—— |
1 |
—— |
2 |
3 |
9 |
16 |
80000<N≤100000 |
1 |
—— |
1 |
—— |
2 |
4 |
11 |
19 |
N>100000 |
以 10 億為基準,計費額每增加 2 億元增加專監和監理員各 1 人。 |
注:1.計費額是指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 2.表中合計人數為基本數量要求,實際配備還應結合工程項目的特點、工期和工程量實際
完成情況,及時適當調整,并經雙方協商后書面確定。
附錄 D
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表
序 號 |
工程 類別 |
工程特征 |
工程難度 調整系數 |
1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普通工業廠房和物流、儲備倉庫工程 |
0.90 |
2 |
普通住宅和住宅小區工程 |
1.00 |
|
3 |
綜合商業用房 |
1.10 |
|
4 |
按四星級及以上標準建設的酒店(含精裝修) |
1.15 |
|
5 |
大跨度鋼結構建筑(體育場館、文化場館、會展中心等) |
1.25 |
|
6 |
綜合性醫院 |
1.15 |
|
7 |
地下四層及以上或基坑深度≥18m |
1.20 |
|
8 |
100m≤建筑高度<200m |
1.20 |
|
9 |
200m≤建筑高度<300m |
1.30 |
|
10 |
建筑高度≥300m |
1.35 |
|
11 |
古建筑維修;古遺址修復;文物古跡維護 |
1.40 |
|
12 |
市 政 基 礎 設 施 工 |
普通道路工程;人行天橋 |
1.00 |
13 |
城巿快速路;分離式立交橋;人行地下通道 |
1.15 |
|
14 |
互通式立交橋;地下通道;城市輕軌 |
1.20 |
|
15 |
單孔跨徑≥100m的橋梁 |
1.20 |
|
16 |
單孔跨徑≥200m的橋梁 |
1.30 |
|
17 |
長度<1000m隧道工程 |
1.10 |
|
18 |
1000m≤長度<3000m隧道工程;跨度≥12m的隧道工程 |
1.20 |
|
19 |
長度≥3000 隧道工程;連拱隧道;水底隧道;淺埋暗挖隧道;城市地鐵 |
1.30 |
|
20 |
直徑<1m的管道工程 |
0.90 |
|
21 |
直徑≥1m的管道工程;<3m³/S 的泵站;<5 萬噸/日的給水廠或污水廠工程 |
1.00 |
|
22 |
埋深≥5m管道工程;頂管工程;≥3m³/S 泵站;≥5 萬噸/日的給水廠或污水廠工程 |
1.20 |
|
23 |
海(江)底排污管道;海水取排水、淡化及處理工程 |
1.30 |
|
24 |
園林工程;城巿廣場 |
0.90 |
|
25 |
中低壓燃氣工程 |
1.00 |
|
26 |
高壓燃氣管網;液化儲氣站 |
1.15 |
|
27 |
垃圾中轉站;垃圾填埋工程 |
1.00 |
|
28 |
垃圾焚燒工程 |
1.20 |
注:1.其他不具備本表特征的工程項目,工程難度系數按 1.00 計算;
2.當工程特征適用兩個及以上難度系數時,取其中最大值。
|